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枣强县福昌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井训、李桂岭、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2525523.91元、利息145621.11元、罚息646899.22元(该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朱文德、枣强县福昌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前项规定被告朱井训、李桂岭、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文德、被告枣强县福昌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本项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72元,由被告朱井训、李桂岭、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文德、被告枣强县福昌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对该项费用连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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