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
饶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冯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0000元;

二、被告饶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冯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70531.76元;

三、驳回原告冯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饶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原告冯平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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