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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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全福、刘荣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欠付的利息1111.56元及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年利率14.35%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8.655%计算); 二、被告周二革、周文革、曹国翠及覃东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全福、刘荣翠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王全福、刘荣翠、周二革、周文革、曹国翠及覃东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