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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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丘县刘成方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丘县刘成方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292.08元,汇入(汇入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泽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77); 二、被告刘成方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计644.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490.5元,由被告内丘县刘成方木厂、被告刘成方共同负担154元(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