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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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 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7319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苏耀强返还承包款1808464元及利息(以1808464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苏耀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租金1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2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7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5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9日起,以上各笔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苏耀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36元(苏耀强已预交),由苏耀强负担2864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25772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苏耀强);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6元(苏耀强已预交1390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已预交28636元),由苏耀强负担139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29887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苏耀强1251元,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