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丽影、马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9388.21元(17113.21元+22000元+50275元); 三、驳回上诉人孙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28元,由孙永辉负担992.57元,江丽影、马瑞负担203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88元,由孙永辉负担800元,江丽影、马瑞负担1056.88元。鉴定费用共计7000元,由江丽影、马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