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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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79882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函保险费8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