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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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镇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震1392.14元; 三、驳回刘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震负担2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