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户45×××00的存款人民币元整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