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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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 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 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 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当金39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典当综合服务费和利息4136852.8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违约金343762.22元,(之后以3920000元为基数,年利息为3.85%×4,自2021年4月2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2000元; 五、被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聊城市昌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