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杨桂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9230.43元、利息1898.5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990.60元(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2020年10月4日止)、手续费1444.44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桂兵负担。被告杨桂兵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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