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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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小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2917.26元、利息1427.30元(暂计至2020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679.10元、手续费174.72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8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小箐负担。被告刘小箐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