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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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龙江县鑫龙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龙江县鑫龙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7,170.00元,并以本金37,1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00元减半收取720.50元,保全保险费328.27元,保全费677.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龙江县鑫龙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