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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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蚌埠市恒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周湖江21048.70元、给付张兵2833.13元; 二、驳回周湖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周湖江负担175元(已交),由张兵负担90元(此款周湖江已垫付,从天安财保宿州开发区公司返还张兵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并给付周湖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