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2258.06元。 二、被告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0元,由被告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