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3,222.86元、利息9377.27元、罚息24,048.92元、复利1585.21元,以上共计178,234.2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以本金143,222.86元、利息9377.2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15%计息); 二、被告内蒙古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判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由被告***、内蒙古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