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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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迎诺贸易有限公司 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7年8月24日单华(代理所有权人)与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威海童格拉米产后护理有限公司搬离租赁场所; 二、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支付丛佳慧、威海迎诺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房屋租金443640.06元(2251.98平方米*1元/平方米/日*197日); 三、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支付丛佳慧、威海迎诺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1元/平方米/日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1.08元/平方米/日计算); 四、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支付丛佳慧、威海迎诺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滞纳金(以443640.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五、驳回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威海童格拉米产后护理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 六、驳回荣成市贝利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威海童格拉米产后护理有限公司要求丛佳慧、威海迎诺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2元,反诉费369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