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金49696.57元、利息4990.98元、违约金9125.7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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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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