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星脉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星脉电器有限公司、朱元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清偿货款123361.1元并支付利息(以123361.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负担8309元,被告广东星脉电器有限公司、朱元贺负担2767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昌电器配件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5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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