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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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信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津分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尊岩建材租赁站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夏津信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尊岩建材租赁站支付拖欠租金396961.2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以39696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夏津信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尊岩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物损失赔偿金4244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1763元,由原告负担6449元,被告夏津信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