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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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曹县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建生各项损失共计128195.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建生对被告李发战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509元,被告王洪良负担1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