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拦采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沃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拦采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沃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27833.44元、违约金459737.49元及后续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第三人秦瑞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北京拦采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瑞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8.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808.53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沃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795.53元,被告北京拦采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瑞杰负担58013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6-2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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