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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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新疆高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高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000000元,支付利息887500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合计12887500元; 二、被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担保函费46512.55元,合计246512.55元; 三、原告新疆高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新疆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编号为2018-001-002号《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疆高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04.18元,减半收取计57552.0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高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50.09元,被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5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