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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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鸿泽万康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鸿泽万康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59.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鸿泽万康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441.38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72元,减半收取为647.3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