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北垛春茶业有限公司
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市北垛春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正常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4.7125‰计算;逾期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4.7125‰上浮50%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4.71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姜在成、薄自高、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北垛春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9元,减半收取12254.5元,由被告日照市北垛春茶业有限公司、姜在成、薄自高、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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