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
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912元。赔付时,将该赔偿款中的97126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账号:62×××78),将另外1786元(***垫付医疗费2960元扣减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74元)直接汇入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账号:62×××7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需退还,被告***不需另行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并将缴费凭证及时呈交本院,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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