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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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95,2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5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原告新疆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