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喀什地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签证损失478394.4元;

三、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2679.52元;

四、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78526元;

五、驳回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48.76元,减半收取计28224.38元,由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93.38元,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31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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