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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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98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3447.9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并承担自2018年8月28日至贷款998000元实际清偿之日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1.146875‰计息); 三、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喀什市××镇幢的6套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3.04元,减半收取计7851.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