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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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支付租金137630.08元、违约金41289.02元、赔偿损失36279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22519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7.98元,已减半收取2338.99元,由被告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