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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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2153560.1元。 二、被告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2153560.1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6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哈密市泽昊生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