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8)兵060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驳回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18)兵060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619534元、违约金65793.6元,合计1685327.6元”为:上诉人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4083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以年利率4.875%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撤销(2018)兵060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1022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702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0790.8元,由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4636.8元,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5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794元,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负担6075元。上诉人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7元,由其负担5358.5元,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负担5358.5元;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7元,由其负担6668.5元,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6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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