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南县京隆兴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郭术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甘南县京隆兴

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赊欠农用物资款本金人民币18,383.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8,38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75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304.7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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