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南县京隆兴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郭术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甘南县京隆兴 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赊欠农用物资款本金人民币18,383.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8,38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75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304.7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