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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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宁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阳宁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樊成明、王云武、洪某、樊某1、樊某2、樊某3人民币11206.1元; 二、驳回原告樊成明、王云武、洪某、樊某1、樊某2、樊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成明、王云武、洪某、樊某1、樊某2、樊某3负担8596元,被告咸阳宁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