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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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邑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邑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新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春,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 上诉人四川邑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邑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8元,减半收取7679元,由上诉人邑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牟春艳 审判员古霞 审判员钟伟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冯泽林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