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程云和各项经济损失37748.01元(其中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962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6320.46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6740.55元、交通费287元,共计21427.55元)。赔偿程云和鉴定费26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