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损失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亿东公司负担2386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32元,减半收取计44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