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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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于洪区高志伟建材供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高志伟建材供应站租赁费183,200元;二、被告彭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高志伟建材供应站的利息,(以未付款183,200元为基数,起止时间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到债务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