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恒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宁德市蕉城区实验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8569元及利息(以本金885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前项应支付款项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元,宁德市蕉城区实验小学负担1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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