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 济南华洋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洋铜业有限公司货款769990.42元; 二、被告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洋铜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6999.04元; 三、被告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洋铜业有限公司利息(以769990.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济南华洋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98元,由被告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