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战京斌在被上诉人阳光人寿烟台支公司投保保险,被上诉人给战京斌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条款,其中: 保险单记载:投保人:战京斌;被保险人:战京斌;身故受益人:法定。险种名称: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10年;交费年期5年;保额/份数1万元;保险费/基本保险费1万元”。 保险条款记载: 2.3.2意外身故给付中2……(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11.4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