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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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 平昌县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221.17元、违约金1644.23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