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瑞森不动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瑞森不动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可义房屋首付款20,0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21,500元;

二、被告沈阳瑞森不动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可义支付违约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起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洪可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沈阳瑞森不动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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