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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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8233411.68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 二、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608745.65元的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就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保证金(账号:70×××50、70×××99、43×××60)在以上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实现质权后,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27元,减半收取计333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63.50元,由洛阳宇晶化工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