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国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59.00元,支付应收未付利息3862.62元、罚息183521.85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382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若被告山东国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国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财产详见编号为2018-010601号的动产抵押清单)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宋立华、宋立国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3.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被告山东国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宋立华、宋立国负担172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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