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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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5616266.14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 二、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0.02元的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结清当日中国民生银行对公贷款核算系统统计数额为准);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对***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77号1幢1-12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市字第001239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龙峪湾森林养生避暑度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龙峪湾森林养生避暑度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龙峪湾森林养生避暑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73元,减半收取计2443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36.50元,由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龙峪湾森林养生避暑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