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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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10086289.49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5月8日); 二、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及借款本金1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信贷服务系统核算数额为准),但违约金、逾期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