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培臣、王桂芳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000元及利息(2021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9879.35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培臣、李松芳、李帅帅、殷晓丽、李学元、于海霞、杨法金、李松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430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培臣、王桂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3元,减半收取计3327元,由被告李培臣、王桂芳、李帅帅、殷晓丽、李显峰、李松芳、李学元、于海霞、杨法金、李松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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