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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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泉春、王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99997.33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收费标准计算); 二、王泉春、王清香向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10元,减半收取计1225.05元,由王泉春、王清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