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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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王泉春、王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0.90元,减半收取计1175.45元,由王泉春、王清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